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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

方建律师为吴某某故意伤害案作无罪辩护获得成功

关键词:方建律师为吴某某故意伤害案作无罪辩护获得成功 日期:2018-05-04

    2013年5月26日12时30分,万某某驾驶一辆货车在崇州市街子镇会元小区路口撞上一辆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随后万某某等人前往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二医院)看望伤者。当日15时许,万某某到二医院大门路边时,有数人对万某某进行殴打,致万某某因外伤导致脾脏破裂,脾脏被切除。经鉴定,万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2013年10月17日,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万某某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11月4日,吴某某的妻子委托我所方建律师为吴某某进行辩护。当日,方建律师会见了吴某某。在崇州市看守所吴某某向方建律师陈述了案情,表示他从未动手打过万某某,并向方建律师提供了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线索。方建律师依法向11名证人调查收集了证据后,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取保候审。后崇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吴某某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方建律师及时查阅了案卷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吴某某不起诉的辩护意见。随后,该案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后,方建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不起诉吴某某。
    2014年6月25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尹某、张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尹某、张某、吴某某共同故意殴打万某某,致其重伤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8月6日、8月27日、11月10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方建律师提出,指控证据中只有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和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参与打万某某,其他证人及同案被告人均证实吴某某没有动手,补充证据中证人汪某旁听了本案的二次庭审,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补充证据中被告人尹某某关于被告人吴某某参与殴打万某某的供述与庭审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矛盾,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也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矛盾,不应采信。方建律师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充分,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作出无罪判决。同年11月14日,崇州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方建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吴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