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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

四川禧建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崇州市首例涉外刑事案件

关键词:四川禧建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崇州市首例涉外刑事案件 日期:2019-02-27

方建 四川禧建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系崇州市三江镇舒桥村14组村民,因邻里纠纷与他人产生矛盾,虽经多方调解但终未解决。2016年,王某某与邻居夏某某的矛盾激化,心生怨恨遂萌生杀害夏某某的念头。2016516日,王某某从新疆出境到巴基斯坦白沙瓦地区购买四支手枪及200发子弹。买到枪支后,王某某在回国途中放弃杀人的念头,并准备在山谷中将子弹打完,在射击过程中被巴基斯坦警方抓获。后经巴基斯坦法院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81日,王某某被遣返回国,并在新疆塔什库尔干自治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同年127日王某某被新疆警方移交给崇州市警方。次日,王某某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413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414日,王某某母亲黄某某委托四川禧建律师事务所方建律师为王某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方建律师查阅了本案案卷并会见王某某。在征得其同意后,确定了为其作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该案于2018424日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向法庭提交的指控证据,方建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不受国外判决效力的约束。虽然王某某被巴基斯坦法院认定有罪,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以我国的相关刑事法律为依据,不受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的刑事判决的约束,不能直接认定王某某有罪,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认定王某某是否有罪。

2、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与被告人王某某有关的刑事诉讼文书、生效刑事判决书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被告人王某某定罪的依据。

3、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被告人王某某所持有的四把枪支及枪支鉴定意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四支枪支。

4、公安机关委托四川传意荟能翻译有限公司翻译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相关部门向塔什库尔干县洪普拉其边防检查站移交的刑事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的中文译本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被告人王某某定罪的依据。

5、证人黄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的罪行无关,不能作为被告人王某某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案第一次开庭后,经公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214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预备),并补充了相关证据。显然,本案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方建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最终公诉机关对王某某的指控由非法持有枪支罪重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预备)轻罪。公诉机关变更指控后,方建律师与王某某及其家人充分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为王某某作罪轻辩护。在2019222日第二次庭审中,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预备)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方建律师则发表了王某某系预备犯、初犯,并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崇州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方建律师的辩护意见,于当日以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预备)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王某某因本案身陷囹圄后,近日即将重获自由。